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了(2010)贺八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雄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3)贺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陶**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请减刑建议的机关代表唐**、张**出庭执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管教干警潘**及罪犯黎**、高*、吴**、黄**出庭作证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