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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了(2011)港北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港监狱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优秀报道员”;2013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截止2015年1月止,累计获得奖励分171.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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