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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2012年2月7日送广**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累计奖励分165.59分。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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