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港**民法院遵照贵港**民法院(2014)贵刑立他字第1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审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代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覃**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覃**利用其担任贵港市**会规划科副科长、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规划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总平面图审查、调整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李*、贵港市**有限公司、吴*、曾*、甘*等人或单位送给的共计人民币55238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间,被告人覃**在成功介绍贵港**江居委会留用地开发项目给李*后,向李*承诺对该项目的后续总平面图审查、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覃**因此先后两次收受李*送给的人民币200000元。

二、2012年间,甘*为将其经营的港运加油站搬迁至贵港市迎宾大道北段港北新区1加油站(G-06)点(位于贵港市迎宾大道北延线西侧),多次找到被告人覃**办理该点的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被告人覃**帮忙出具了该点的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但该地点有农保地无法上报,被告人覃**又按照甘*的要求对加油站的用地位置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出具了一张位于贵港市迎宾大道北延线东侧的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后收受了甘*送给的人民币60000元。

三、贵港市**有限公司于2013年初为了使该公司开发的“观天下”项目总平面图能尽快通过贵港**规划科的审查,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同意,由徐*帮该公司将人民币112388元送给被告人覃**;2013年下半年,该公司要对“观天下”项目总平面图进行调整,增加商业面积,为了能尽快通过贵港**规划科的审批,又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同意,由徐*帮该公司将人民币100000元送给被告人覃**。被告人覃**利用职权为该公司“观天下”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批和调整提供了帮助。

四、2013年下半年,吴*找到被告人覃**帮办理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内中国石油加油站的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在办通后,被告人覃**收受吴*送给的人民币20000元。同年11、12月间,被告人覃**帮助吴*办理贵港市教育局后面的贵港市2013年市本级限价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审查手续,收受了吴*送给的人民币10000元。

五、2013年上半年,贵港市七里香江小区的建设工程承包商曾*向被告人覃**提出要对七里香江小区的总平面图进行调整,并要求被告人覃**尽快办理,被告人覃**答应了曾*的请求,并收受了曾*送给的人民币50000元。

另查明,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被告人覃**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后,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告人覃**涉嫌犯受贿案立案侦查,并传唤其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合作开发协议书、收据、中**行现金交款单、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港北新区1加油站(G-06)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界限图、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批表、贵**改委关于同意贵港**油站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确认贵港**油站等3座加油站迁建规划的批复、广西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宗地图、总平面图、贵港**源局关于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江南工业园加油站项目选址方案图、贵**改委关于同意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加油站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关于申请办理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加油站建设用地预审的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贵港市中心城区江南工业园加油站(G-17)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图、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关于中国石油江南工业园加油站项目入园申请书、入园证明、江南工业园加油站项目选址意见、选址方案图、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办理2013年市本级限价商品房用地规划许可的函、关于利用贵港**训中心地块建设2013年市本级限价商品住房的意见、关于申请2013年市本级限价商品房总平图批复的函、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审批单、贵港**革委员会关于同意2013年市本级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广西达**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调整批前公示、关于七里香江小区调整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申请、电脑咨询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七里香江”项目工程施工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合同、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贵港**委员会文件、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文件、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暂扣押款专用票据、证人李*、杨*、甘*、徐*、宋*、吴*、黄*、陆*、张*、何*、曾*的证言、被告人覃**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覃初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被告人覃**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388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覃**上诉称:一、李*给其的20万元是中介费,与其的职务和业务工作无关,其也没有承诺过为她办理相关手续,不构成受贿。二、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甘*谋取利益,她确实放有6万元这笔钱在其办公室,其想将钱还给甘*,但因不知其地址和单位,无法退还,因此,这6万元不属于受贿。三、其有自首情节。从案卷材料反映,侦查机关是根据李*提供的送给其20万元中介费的线索进行立案(如前所述,该2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上诉人主动供述收受其他人的贿赂款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四、其还向相关部门检举了他人的犯罪线索,应构成立功。

二审答辩情况

上诉人覃**的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采纳的证据与一审的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覃初波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反映他人犯罪线索的材料已收到,经审理该线索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管辖范围,已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覃**退出大部分赃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覃**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给其的20万元是中介费,与其的职务和业务工作无关,其也没有承诺过为她办理相关手续,不构成受贿。经查,上诉人覃**时任贵港**委员会规划科的副科长,明知李**与他人合作开发小江村留用地项目,在李**提出要其关照一下这个项目后续的总平面图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仍表示同意,属于承诺。其事后分两次收受李**的20万元现金,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覃**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甘**谋取利益并想将6万元还给甘**,但因不知甘**的地址和单位,无法退还,所以这6万元不属于受贿。经查,甘**因港运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的事宜找到覃**,覃**在履行职务之后,收受了甘**的6万元,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应认定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覃**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经查,侦查机关掌握覃**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后立案侦查,传唤覃**到案接受讯问期间,覃**才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受贿犯罪事实以及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故覃**不构成自首。上诉人覃**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其向相关部门检举了他人的犯罪线索,构成立功。经查,据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线索已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审查,据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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