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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受贿、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桂**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浔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广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于2013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平南监狱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奖励分80.17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监狱减刑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职务犯罪罪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执行机关根据该犯综合改造表现所提请减刑的建议符合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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