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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受贿、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桂**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浔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秋林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于2013年2月4日送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平南监狱认为,罪犯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0.08分。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书、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监狱提请减刑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及余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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