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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港北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苏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六万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2012年12月21日送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2015年4月13日,执行机关广**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3年度优秀报道员。截至2015年1月止,累计奖励分109.3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该犯没有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缴纳并处没收的个人财产一万元及违法所得六万四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监内改造表现、缴纳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违法所得情况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及《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六万四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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