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韦**、谢**犯贪污罪、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谢**犯贪污罪、受贿罪,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韦**、谢**均不服,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贵港**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14)贵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韦**、谢**利用其担任平南**村委会干部职务便利,在办理村建五保村工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危房改造、五保、低保、房屋准建等村务申办呈批活动中,实施贪污、受贿犯罪如下:

一、2005-2007年期间,被告人韦**、谢**经合谋,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建设工程开支,套取平南县镇隆镇富藏村五保村项目工程款差价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进行私分,每人分得5000元。

二、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韦**、谢**在办理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危房改造、五保、低保、房屋准建等村务申办呈批活动中,实施受贿如下:

(一)被告人韦**单独受贿32200元,其中,索取冯某某合作医疗费用申办好处费7700元、索取谭**代谢*甲转交的林木采伐许可申办好处费10000元、收受莫*甲代谢*乙送的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3000元钱、索取谢*丙低保申办好处费600元、索取谢*丁代谢*已转交五保申办好处费500元、收取赵某某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400元、索取谢*庚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6000元、索取谢*辛村建准建手续申办好处费4000元。

(二)被告人韦*才伙同其妻子莫**(另案处理)受贿32400元,其中,收受莫*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8000元、收受韦*甲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8800元、收受莫*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6500元、收受谢*丙低保申办好处费500元、收受谭*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5600元、收受李*甲低保申办好处费3000元。

(三)被告人韦**、谢**共同受贿12400元,其中,(1)由被告人谢**经手,索取谢*壬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6000元,各分得3000元;(2)由被告人谢**经手,索取谢*癸代交的李*乙、谢*为村建准建手续申办好处费6000元,各分得3000元;(3)由被告人谢**经手,收受谢*天低保申办好处费400元,各分得200元。

(四)被告人谢**单独受贿13550元,其中,收受谢*干低保申办好处费300元、索取谢*子低保申办好处费3000元、收受谢*金低保申办好处费500元、收受谢*木低保申办好处费750元、索取谭**林木采伐许可申办好处费1500元、索取谢*水村建准建手续申办好处费600元、收受谢*火代交谢*土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500元、收取赵*甲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400元、收取谢*日代交谢*月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6000元。

综上,被告人韦*才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0000元,其个人分得5000元;伙同他人共同受贿44800元,其个人分得38600元;个人单独受贿32200元。被告人谢**同他人共同贪污10000元,其个人分得5000元;伙同他人共同受贿12400元,其个人分得6200元;个人单独受贿13550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韦**、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提出其仅收受谢**的200元、谢**的200元、赵**的400元、冯**的2800元,合计3600元;其收受谭**的10000元,是谭**代广西**限公司交给村委会的管理费;其收受谢*辛的4000元,是谢*辛交计划外生育的费用;其没有和妻子莫**密谋,也不知道她收有别人的好处费;其没有收到谢**分给的好处费6200元;指控其贪污5000元也不是事实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谢**提出其在承建富藏村五保村过程中没有贪污行为的辩护意见。其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没有异议。

辩**某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且被告人谢**已将受贿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韦**、谢**利用其担任平南**村委会干部职务便利,在办理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危房改造、五保、低保、房屋准建等村务申办呈批活动中,实施受贿犯罪如下:

(一)被告人韦**单独受贿28200元,其中,索取冯**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申办好处费7700元、以管理费的名义索取谭某甲代谢*甲转交的林木采伐许可申办好处费10000元、收受莫*甲代谢*乙送的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3000元钱、收取赵*甲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400元、索取谢*庚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6000元、索取谢*丙低保申办好处费600元、索取谢*丁代谢*已转交五保申办好处费5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前妻蒙*甲身患重病花费了很多钱,2010年其便找韦**帮忙办理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补助事宜,韦**了解情况后就提出,办理蒙*甲合作医疗相关手续的时间是在2009年11月份,现在已过期,但是他可以帮忙补办,也可以帮忙操办好蒙*甲的大病救助手续,条件是在其领取到补助款时,必须送好处费给他。迫于无奈,其便同意了韦**提出的要求,后韦**帮忙补办了其前妻蒙*甲的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相关手续。为此,其分三次共送给韦**7700元。

2、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其与合伙人彭*甲和广西**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经营木材生意,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要村委会盖章。为此其多次找韦**,但他均以各种借口推托。到同年10月,韦**通过谭**向其提出,只要其和彭*甲给20000元,就帮盖章,后其和彭*甲就委托谭**送了19000元给韦**。

3、证人谭**的证言证实,金**团在镇隆镇富藏村承包有一千多亩的山岭种植速丰桉树,砍伐作业是包出去的,谢*甲、彭**是这项砍伐作业的承包商之一。

2012年10月份的一日,富藏村支书韦**主动找到其,提出他可以帮谢**等人盖章办理林木采伐证,条件是谢**等人给他好处费。其便将韦**的意思转达给了谢**。同年11月,谢**、彭**同意了韦**的要求并将19000元交给其,其便将钱拿到韦**家。韦**收下10000元钱,让其将另外的9000元拿给谢*寅折抵其他款项。

4、证人莫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其找到韦**帮办理其岳父谢**的危改申办手续。在领取第二期危改款后,其送给韦**3000元。

5、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08年年底某一天,其找韦**帮其办理2009年低保金的手续,韦**说可以但要给他300元好处费,其答应他的要求。后其领到2009年第一个季度的低保金时,就送了300元钱给韦**。

2009年年底的时候,其又找韦**办理申请2010年低保金的手续,韦**同样要其给好处费。当领到2010年第一个季度的低保金时,其送了300元给韦**。

6、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某日,其帮其弟弟谢*已办理五保户手续,韦**讲要500元好处费。后其送了500元给韦**,韦**就帮谢*已办理了五保户手续。

7、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其找到谢**提出叫他帮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当时谢**对其说,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要先经过支书韦达才同意,如果其送些好处费给他们,他才肯帮办,其听后只有答应他们的要求。2012年上半年,得到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后,其拿400元给谢**。过了两天,其另拿400元送给韦达才,说这是感谢他帮其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的好处费。

8、证人谢某庚的证言证实,2011年3-4月,其申请危改款,韦**索要好处费,否则拒绝办理,其只好答应了。2012年春节期间,其领得16000元危改款后,就在卖鱼铺送给韦**6000元。

9、证人谢**、樊**、赵**的证言证实,富藏村委会没有什么经济收入,仅是村委会有一块地出租给一姓朱的老板办纸厂,每年收租金25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与金**团也没有经济关系。

10、被告人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帮村民办事时,曾收受一些好处费,分别是:冯某甲送的办理大病救助和合作医疗好处费7700元、谭*甲送的10000元、莫*甲送的3000元、谢**送的600元、谢*丁送的500元、赵**送的400元、谢*庚送的6000元,共计28200元:

(1)冯**曾经找过其帮他前妻蒙某甲办理大病救助和合作医疗的手续,当时就跟他说好,事成后其要收些好处费。2010年2月份,其开车带冯**到平**民医院领取蒙某甲的8000元钱(具体金额以票据记录为准)合作医疗费,回到车上后,其就让冯**从中拿了4100元给其。

2010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一天,其到冯**的电器店里问他要过好处费两次,分别得2100元和1500元。

(2)谭**送其10000元钱好处费是替谢*甲和彭*甲送的。2012年3月份,谢*甲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在无纠纷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其找各种借口推脱了。到同年8月、9月时,其通过谭**提出要谢*甲以交管理费的名义给10000元,后谭**拿了10000元钱到其家里交给其,作为办理谢*甲的砍伐证审批盖章的好处费。

(3)2011年5、6月份,莫*甲让其帮忙办理谢**的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手续。后莫*甲拿3000元送给其。

(4)其帮谢*丁办理谢*已的低保,后收受了好处费500元。

(5)其帮赵**办理危房改造手续,赵**于2012年上半年某日拿400元交给其。

(6)2012年春节期间,其在谢*庚卖鱼铺收受谢*庚危房改造补助款申办好处费6000元。

(7)其帮谢**办理低保金的手续,从2008年至2012年,一共四次收受谢**送好处费共1100元。前两次,每次送300元;第3-4次均由莫**收,一次是300元,一次是200元。

(二)被告人韦*才伙同其妻子莫**(已判决)受贿人民币32200元,其中,收受莫*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8000元、索取韦*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8800元、索取莫*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6500元、索取谢某丙低保申办好处费300元、索取覃*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5600元、索取李*甲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办好处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莫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4月份,其通过莫**请韦*才帮忙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事,答应可以将补助款的一半送给韦*才。莫**说一定和韦*才说这件事,尽量帮其安排一个危房改造补助的名额。2012年年底,其户顺利领取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7600元,其就拿了8000元去到韦*才家里交给了莫**。

2、证人韦**的证言证实,2012年3、4月份,其去找韦达*的妻子莫**说,让韦达*帮忙关照一下其危房改造补助的事情。莫**提出可以帮忙,但事成后要给一半危房补助款作为好处费给韦达*。其同意了莫**提出的条件。同年年底领到危房补助款后,其就送了8800元给莫**。

3、证人莫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韦**叫其申报危房补助款,后来得款16000元。2012年春节前,韦**的妻子莫**要其给了6500元。

4、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0年年底,韦**的妻子莫**主动来到其家叫其给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申请2011年低保金的手续。在其领到2011年第一季度的低保金后,莫**要其给了300元。

5、证人覃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的一日,莫**来到其家,对其说有补助款到了,让其去领钱。其就跟着去到莫**家里,莫**拿出一个户名是其名字的存折,是补助房子的钱,一共有13000元。后其跟莫**去到富藏村信用社领了12900元,之后莫**要了5000元钱。再后来其又得了第二批危房改造补助款5000元,莫**又要其给了600元。

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0年的一日,其去到韦**家想找韦**帮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韦**不在家,于是就和莫**说了此事。莫**说她可以代韦**表态帮忙申办,但必须要送3000元好处费,这也是韦**交待过的,其只得同意莫**的要求。2011年春节前,其拿了3000元去到韦**家里,因韦**不在家,其就把钱交给莫**,并说明是韦**关照其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事的辛苦费。莫**收下并说会转知韦**。

7、同案犯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

(1)其收莫**6500元的经过:2011年2、3月份的时候,莫**来找韦达*,当时韦达*不在家里,莫**便对其说:他家要申请2011年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想让韦达*关照一下,并承诺事成后会送些好处费。其听后,觉得有利可图,便和韦达*商量这件事情。韦达*听到有好处费后,也是表示要关照莫**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事情。2011年年底,莫**又来到其家里,将6500元好处费交给其说,他们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已经领取到了。其收钱后当天就跟韦达*说了这件事请,韦达*就让其把钱收好。

(2)其收覃*乙5600元的经过:2011年上半年的某一天上午,韦*丙来找韦达*,当时韦达*不在家里,于是韦*丙就让其转达他的意思,只要韦达*帮忙关照他家的危房改造补助的事情,事成后他会送些好处费。其当晚就和韦达*商量并要求韦达*尽量帮韦*丙家申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韦达*同意了这件事。2011年年底,韦**的妻子覃**来到其家里将6500元交给其,说她家已经领到危房改造补助款了。其收了钱也跟韦达*说了这件事。

(3)其收韦*丁3000元的经过:2010年某一天,韦*丁来到其家找韦**,当时韦**不在家中,韦*丁对其讲要求韦**帮他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承诺事成后会给好处费。其见有好处费便与韦**说起此事,韦**同意帮。2010年年底,韦*丁的妻子李*甲拿了3000元到其家里交给其,说是感谢韦**帮忙关照她家申请低保的辛苦费。其收下并告知韦**。

(4)其收莫*乙送的8000元的情况是这样的:2012年4月份的时候,莫*乙来到其家对其说,要求韦**帮安排一个危房改造补助的名额,事成后会将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一半作为好处费相送。其觉得有利可图,就和韦**提及了这件事情,韦**当时就表示同意。2012年11月左右,莫*乙拿了8000元来到其家里对其说,他们家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已经获批了,这8000元钱是好处费。其收下并跟韦**说了此事。

(5)韦*甲送8800元好处费给其的情况是这样的:2012年4月份左右,韦*甲来到其家里对其说,要求韦*才关照他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事情。其提出,关照可以,但是事成后要收8800元的好处费。韦**表示事成后一定会如数给钱。当天其跟韦*才讲了此事,韦*才表示同意。同年11月左右,韦**拿了8000元来到其家里交给其,说是之前约定给的好处费。其收下并跟韦*才说了此事。

(6)2011年,谢**拿了300元到其家,说是帮他办理低保的感谢费,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其收受上述各人的好处费,韦**是知道的,他也曾吩咐过这样做。

8、被告人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曾和妻子莫**商量过,若村民到家里找其办事,而其又不在家的,就由她和村民谈条件,且叫她物色对象,谈好条件并告知其,再由其帮村民办事。莫**收钱后也告知其。莫**收受、索取他人好处费有:收受莫*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8000元、收受韦*甲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8800元、收受莫*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6500元、收受谢*丙低保申办好处费300元、收受覃*乙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5600元、收受李*甲低保申办好处费3000元。

(三)被告人谢**在处理村委事务中,索取谢*壬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6000元、索取谢*癸代交的李*乙、谢*为村建准建手续申办好处费6000元、收受谢*天低保申办好处费400元,合计12400元,从中分给被告人韦*才6200元,自得62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10-2012年富藏村危房改造获批名单、申请书和村委证明、低保申请材料证实,村民谢**等人申请危改房获得补助款、谢**等人办理准建证获批、谢**等人办理低保获批。

2、证人谢*癸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5日,其帮母亲李*乙户、谢*为办理房屋准建手续,在找谢**盖章时,谢**就向其索要每户4000元好处费,经讨价还价,谢**答应每户收3000元。2008年6月16日,在富**委会附近,其将6000元交给谢**后,他才帮其盖章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后来其从国土部门了解到按规定李*乙户和谢*为户在村中建房不能办理准建证,由于房屋已建成,其代该两户向镇隆镇国土所缴交了破坏耕地罚款。

3、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0年7、8月份的时候,其找谢**帮忙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事宜。2011年春节前,其就到农村信用社从危房改造补助款帐户中领取6000元出来,拿到谢**家交给他,作为帮其办理了危房改造补助的好处费。

4、证人谢*天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1年或2010年年底的时候,其来到谢**的家中,叫谢**帮其办理申请低保金,并表示如果他帮其办通这件事的话,其会送一些好处费给他,谢**听后答应帮其办理低保金。其领到第一个季度的低保金时,在谢**家里送了400元给他。

5、被告人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春节前,谢**到其家送给其3000元,说是办理谢**的危改房补助款的好处费;2008年下半年某日,谢**拿了3000元到其家交其,说是谢某癸办理准建证好处费;2011年10月、11月,谢**拿了200元到其家交其,说是谢**和谢某辰办理低保手续的好处费。

6、被告人谢**的供述证实:

(1)谢*壬送6000元的经过:2010年7、8月份的时候,富藏村获得了两个危房改造补助指标,支书韦达*便安排其去物色一个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同时要求其向该农户提出要6000元好处费,由其和韦达*两人平分。刚好谢*壬主动到村委会向其提出申请危房改造补助事宜,其便和谢*壬商量韦达*交代其办的事情,谢*壬当时便同意了其的意见。

到了2010年年底的时候,谢*壬顺利领取到了国家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于是在临近春节谢*壬便拿了6000元到其家里交给了其,并说这些钱就是之前约定好给其的好处费。拿到钱的当天,其便拿了3000元送到韦达才家里,说是谢*壬给的好处费。

(2)2011年10、11月份,谢*天拿了他自己和谢*辰申请低保的材料来到其家里,找其帮忙办理低保事宜。在谈话过程中,谢*天给了其400元好处费。过了一两天便将其中的200元钱拿到韦达才家里交给了他,并说明是谢*天送的感谢费。

(3)谢**送6000元的经过:谢**是在2008年6、7月份的时候找其办准建房屋盖章审批手续的,当时谢**是帮他母亲李**、邻居谢*为这两户办理,其提出每户要4000元的好处费才能帮他盖章,谢**不同意,后以每户3000元的好处费作为盖章的条件。几天后,谢**约其在村委会附近见面交给其6000元现金,其收钱的当天便帮他的准建房屋手续盖了章。也是在同一天,其从6000元里拿出3000元送给韦达才。

(四)被告人谢**单独受贿人民币13550元,其中,收受谢*干低保申办好处费300元、索取谢*子低保申办好处费3000元、收受谢*金低保申办好处费500元、收受谢*木低保申办好处费750元、索取谭**林木采伐许可申办好处费1500元、索取谢*水村建准建手续申办好处费600元、收受谢*火代交谢*土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500元、收取赵*甲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400元、收取谢*日代交谢*月危房改造申办好处费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子、谭**、谢**、谢**、赵**、谢**、谢**、谢**、谢某水的证言、平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审批表、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申请呈批表、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还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本案指控的事实:

1、中共**镇委员会证明、平**(2010)22号文件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谢**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的相一致。

2、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证实,被告人谢**退出赃款30000元到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3、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谢**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证实,侦查机关审讯期间没有刑讯逼供。

4、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韦**、莫**、谢**贪污、受贿案取证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审讯期间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5、破案经过证实,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韦**、谢**在担任村干部期间有收受村民好处费的经济问题。该院于2013年1月17日到富藏村委会依法传唤韦**、谢**到该院问话。

6、2008-2012年富藏村危房改造获批名单、申请书和村委证明、申请低保村民的申请材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审批表、申请医保材料证实,上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所涉及村民在富藏村于案发时间确实有危房改造、五保、低保、医保等申办审批事项及取得手续。

7、农村低保、五保、危房改造、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等文件证实,办理上述几项事宜均需村委会审查。

8、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书、公示回执单及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广西**限公司于2012年12月办理有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

9、罚没款收据证实,谢*为、李*乙二户因建房而交纳相应款项。

综上,被告人韦*才伙同莫**共同受贿32200元;个人单独受贿34400元,涉案金额共66600元;被告人谢**受贿25950元,分给被告人韦*才6200元,自得19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已向平南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谢**在分别担任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谢**犯受贿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谢**犯贪污罪,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索取谢广新村建准建手续申办好处费4000元,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谢**共同受贿12400元,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根据在卷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韦**、谢**事前有密谋,被告人韦**也不知道被告人谢**收受村民好处费的具体数额,因此,被告人韦**仅对其收受被告人谢**送的好处费6200元负责。被告人韦**在和莫**共同实施受贿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韦**提出其仅收受谢某丑、谢**、赵**、冯**的好处费共计3600元,谭*甲代谢某甲转交的林木采伐许可申办好处费10000元属于村委会收取的管理费,其没有和妻子莫**共同受贿的辩护意见,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林*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是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至该院问话,并非自动投案,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7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韦*才伙同莫**共同受贿所得32200元,个人单独受贿所得34400元,合计666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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