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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3)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贵港市港北区XX乡村镇规划建设站站长期间,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港北区XX乡供销社原主任蒋*的请托,并为蒋*顺利办理了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在蒋*家中收受了蒋*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二、2010年上半年,港北区XX乡XX村XX屯农户彭*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关照下,顺利获得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0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在其家门口收受了彭*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三、2010年,港北区XX乡XX村林屋片农户吴A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下,顺利获得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吴B受吴A委托在杨某某家中给予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四、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港北区XX乡XX村XX屯的农户卢*的请托,帮助卢*顺利获得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1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在卢*经营的位于XX街上的草药店收受了卢*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五、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港北区XX村XX屯队长李A的请托,帮助李的儿子李B顺利获得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2年4月的一天,杨某某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向李A索取人民币5000元。

六、港北区XX乡XX村党支部书记刘A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对XX村农危房改造户的关照,先后于2011年11月的一天和2012年4月的一天,在杨某某的办公室分别给予杨某某现金人民币900元、2100元。

七、2011年港北区热水循环工业园项目征用港北区XX乡XX村XX屯农户李C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在对李C被拆迁房屋进行测量的过程中,向李C索要钱财,并许诺将李C的猪栏前70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按照砖瓦结构房屋申报补偿。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了李C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八、2012年初,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港北区XX村XX屯群众林*的请托,帮助林*获得了农村危房改造指标(以其妻子李X月的名义申报)。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某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向林*索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九、2012年年初,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港北区XX乡XX村民委员会原文书张A的请托,帮助张A已故兄弟张B的妻子黄XX获得了农村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4月的一天,杨某某在其家门口收受张A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十、2012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收受港北区XX乡XX村XX屯危改户梁*委托刘D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事后,在杨某某的帮助下,梁*顺利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十一、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港北区XX乡XX村党支部书记李D的请托,在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工作中,帮助李D的两个哥哥顺利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别以李D的母亲黄X英及其大嫂梁X菊的名义申报)。2012年10月的一天,杨某某以办事需要钱为由在贵港市新世纪广场附近收受李D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4月的一天,杨某某又以孙子生病急需钱为由在其家门口收受了李D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十二、2012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港北区XX乡XX村民委员会文书李E(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李E顺利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其妻子韦X群的名义申报)。2013年7月25日,杨某某收受了李E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800元。

十三、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港北区XX乡XX村民委员会妇女主任陆*的请托,在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工作中,帮助陆*丈夫的弟弟刘E顺利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2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了陆*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十四、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港北区XX乡XX村团支部书记陈B的请托,在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工作,帮助本村村民黄X玉顺利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2年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了黄X玉委托陈B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十五、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农村危房改造户*F和刘G共同委托刘H分别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各5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事后,在杨某某的关照下,刘F和刘G均顺利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十六、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李F的请托,并在其家中收受了本村村民杨X萍委托李F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事后,在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工作中,帮助杨X萍顺利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上述赃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港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港北区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港北区2011年第一批、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港北区2012年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农村危房改造户彭*、吴A、卢*、李B、李X月、黄X音、梁*、黄**、韦X群、刘X文、黄X玉的银行流水账及银行转账凭条,2012年港北区第二、三、四批农村危改户名单,XX循环产业园附着物补偿明细表、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暂扣押款专用发票,证人彭*、吴A、吴B、卢*、李B、刘A、刘X良、刘X辉、李C、林*、张*、刘D、李D、陆*、陈*、刘H、李E的证言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48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某某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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