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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连初受贿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初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初及其辩护人李**、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桂平**村建站站长覃某某、工作人员薛*、周某某(三人另案起诉)授意被告人黎*初向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收取辛苦费,被告人黎*初遂以此为由收取卢某某6000元、黄**6000元,黎某某2000元,黎林枝4000元、卢**6000元、卢洪朝1000元、黎天盛6000元、黎康祥5000元、黎**3600元、薛**7600元、薛**6000元、黎家池6000元,合计59200元。之后黎*初交给覃某某人民币12500元,交给薛*27500元,黎**分得1600元,张**分得1700元,黎*初分得3900元。余款12000元由黎*初保管。案发后,黎*初退出15900元,黎**退出1600元,张**退出1700元到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以上事实,被告人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到案情况、身份证明、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申请以及相关资金的发放凭证等书证,证人覃某某、薛*、周某某、卢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工作的过程中,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根据分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镇政府村建站领导的授意收取辛苦费,并且将大部分辛苦费交给村建站领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黎**是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黎**在司法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已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予以缓刑考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黎*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黎连初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现存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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