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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智**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智**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智**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5元,本院减半收取1352.5元,由原告南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3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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