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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术有限公司诉吴起增胜工贸**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胜工贸**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57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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