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胜工贸**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庆阳市**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57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