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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出售的草莓苗、提供的技术指导存在问题,导致被上诉人草莓收益受到损失。原审判决确定的损失是否重复计算即投入损失和减产损失能否同时计算;其次,因草莓的成活率为93%以上,被上诉人对此应有一定的收益,原审法院对此并未核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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