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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黄**有限公司与青海电**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城西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为100万元以下,现在本案的诉讼标的为4500224元,当时的约定因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青海**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电**任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青海黄**有限公司又以本案应由西宁**民法院管辖,不应由青海**民法院管辖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其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黄**有限公司撤回其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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