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巴州宏**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巴州宏**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宏**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巴州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6.79元,收取6073.40元,退还原告6073.3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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