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巴州宏**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宏**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巴州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6.79元,收取6073.40元,退还原告6073.3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