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110元,减半收取1505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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