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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支为与王**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饶支为与被上诉人王**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饶支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9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解除饶支为与王**于2009年4月18日签订的全麦大饼配方技术转让合同;

二、饶支为一次性返还王**现金六千元;

三、原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饶支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饶支为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没有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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