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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湘赣**有限公司与辽宁**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9)卢**(知)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经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0年2月2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开庭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辽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837.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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