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展唐通讯科技(上海**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联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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