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湖南某**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限公司、湖南某**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湖南**限公司、湖南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