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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齐来坦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齐来坦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知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其认为鄂尔**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故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齐**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审被告张**支付其各项费用40.0372万元。依据级别管辖和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鄂尔**人民法院受理。在一审答辩期原审被告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审原告齐**承诺使用其技术可以产生上千万元的利益,在鄂尔多斯市范围产生较大影响,就此认为本案应由本院受理,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该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张**的管辖异议申请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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