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华**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宇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华**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为由,于2014年12月3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华**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华**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石家庄华**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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