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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机**限公司与舒**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舒**因与被上诉人建科机**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舒**认为:本案系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类案件。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90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审裁定载明“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非技术转让合同等纠纷”,不包含本案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不能指向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仲裁条款无效。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被上诉人作为技术合同受让人,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且本案系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根据天津**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技术合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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