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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品有限公司技术转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京**品有限公司(简称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赵**、刘**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提出本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可证明鑫**公司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该技术投产后年销售可达1000万元,本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古城街道办事处等虚假事实。鑫**公司在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时,根本就没有告知在本市不能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产品的事实,并故意隐瞒配方中含磷的事实。上述行为,鑫**公司已构成欺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赵**提交书面意见称,望高法审核一、二审过程及事实证据,最后做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鑫**公司在京**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隐瞒技术配方含磷的事实,在其向京**公司提交的配方中明确标明了“磷酸三钠、磷酸五钠”等成分。京**公司称鑫**公司隐瞒配方中含磷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仅依据录音内容不足以认定涉案合同是基于鑫**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得以签订,京**公司主张鑫**公司构成欺诈,证据不足。申请人京**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京**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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