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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金**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1)二**终字第20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李**申请再审称,一、由于被申请人提供的用于检测的煤矸石不合格,检测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检测结果不理想,对此,原审未予考虑。二、原审将本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申请人。三、原审判决以申请人举证不能为由,错误地认定“煤矸石:石焦油:增碳剂为1:0.8:0.6”的配方是申请人自行制作。忽略了“种油”(液体增热助燃剂)这一至关重要配方原料的来源。四、经过公证检测,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供的三个配方,其热值均高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热值4050大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被申请人金**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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