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天津和瑞**限公司诉天津**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和瑞**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和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天津和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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