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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材料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因与被上诉人**型材料研究所(以下简称雅臣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东**司以与被上诉人雅臣研究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东**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00元减半收取26200元,由东**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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