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立**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东**有限公司以其与江苏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00元,由江苏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