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州胜**限公司与被告长兴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胜**限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湖州胜**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州胜**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湖州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