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玫**有限公司与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简称玫瑰妈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玫瑰妈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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