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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