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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植**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北京植**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6日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2015年11月19日,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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