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君**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君**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司)与被告刘*、第三人北京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刘*与原告君**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纠纷不是劳动合同纠纷,而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且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的诉讼管辖地有明确约定,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原、被告于2004年9月2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议不能解决,则向签约地申请仲裁或诉讼;签约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书中订立协议管辖条款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经询,本案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签约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双方协议管辖法院。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