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谷*、李**与被申请人金**(中国**有限公司、福建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谷*、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福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