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李*与金莱克**品有限公司、福建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谷*、李**与被申请人金**(中国**有限公司、福建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谷*、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福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