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好发多生**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5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北京好发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北京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