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福**有限公司与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仲裁字第058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终止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京仲裁字第058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