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方大药房连锁企业南**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沈阳鑫**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15)沈中执字第616号一案中,案外人沈阳盛方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湖店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沈阳盛方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湖店称:法院裁定停止办理沈阳鑫贸**南湖店医保变更并查封其医保账户是错误的,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已于2015年6月2日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案外人承租了原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的经营场所经营药品至2015年9月1日,由于此期间相关部门不给办理医保账户变更手续,案外人一直使用原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的医保手续及账户,故该医保账户内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与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无关,是案外人营业期间的收入,请求法院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6月2日,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2015年6月5日注销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015年沈阳盛方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房屋(即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的经营场所),租期十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2015年6月8日,沈阳盛方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湖店成立,并于2015年6月24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沈阳盛方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湖店在该地点经营药品至2015年9月1日,其经营期间未能办理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账户变更手续,仍使用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账户。

另查明,本案诉讼中,本院向沈阳市**管理局、沈阳铁**理办公室、辽宁省**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办理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注销及变更手续,冻结其结算账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已于2015年6月2日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又于2015年6月5日注销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案外人承租了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原经营场所经营药品,故可以认定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账户内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为案外人的营业收入。案外人沈阳盛方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湖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沈阳鑫**有限公司南湖店辽宁省及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账户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的营业收入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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