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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限公司诉白**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七天酒店(深**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初字第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于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管理直营合作协议书》第十三条第二项约定:“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管理直营店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什么是“管理直营店”,依据协议书中第一条第一项约定:“…乙方将其(该物业在按7天连锁店现行标准完成装修改造后的物业状态称之“管理直营店”)交付给甲方进行经营和管理,…”,所以双方约定的“管理直营店”,即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并经过完成装修改造后的房屋,故包头**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七天酒店(深**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七天酒店(深**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按照最**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且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包头**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初字第633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包头**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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