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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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