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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公司、抚宁城关妞妞床上用品商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抚宁城关妞妞床上用品商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5)秦*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公司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加盟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了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管辖优先。2、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未载明约定地点,所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为认定事实不清。因为双方签订《加盟合同书》时的地点在上诉人的总部,即保定市北市区。上诉人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依据常理加盟合同也应在加盟机构所在地签约,不可能在加盟商所在地签约,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载明签订地点就确认约定管辖无效的证据不足。

一审被告辩称

王**、抚宁城关妞妞床上用品商店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卷中证据看,双方于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加盟合同书》中的确未约定合同签订地,上诉人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公司也未提交可以证明合同签订地在保定市北市区的证据。在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同一诉讼存在多个被告时,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本案亦不适用“依据常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此,一审法院以合同未载明合同签订地点,该合同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应认定无效为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裁定秦皇**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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