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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被告陈**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陈**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葛*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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