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芒**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第三人北京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参加评议,代理审判员宋*主审的合议庭。
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辽宁芒**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