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诉被告漯河双**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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