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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马锐*、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马锐*、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杨**申请再审称:杨**无法经营的原因是马**、马**提供食材的原材料导致的,而不是没有营业执照导致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从路江处转兑了已加盟的马*麻辣烫店进行经营,在经营期间杨**一直使用的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者是马锐*,后该工商营业执照被马锐*、马**收回。杨**独立经营转兑的已加盟的马*麻辣烫店后,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杨**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应该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2014年4月4日鹤岗市**工农一分局对杨**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对杨**经营的麻辣烫店无照经营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工商部门口头告知其停业。杨**提出是因为马锐*、马**不给杨**提供食材的原材料是导致其停业的原因,但杨**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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