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上海**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上海**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9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支付人民币66,936.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04.0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901号仲裁裁决由上海**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