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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司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宿迁**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司*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城刑初字第046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吕*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司*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吕*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吕*、司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刑初字第04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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