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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左右,被告人叶*在其经营的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酷炫游艺动漫城”内,放置“双响企鹅”捕鱼机2台,“五星宏辉”扑克牌机8台供他人赌博,其中捕鱼机每台可同时供8人赌博,于2015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处扣押人民币1400元及上述赌博机;被告人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冯*、肖*、郝*、聂*、赵*、何*、朱**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赌博机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叶*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扣的“双响企鹅”捕鱼机两台,“五星宏辉”扑克牌机八台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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