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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周*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宿迁**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王*、周*、彭*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31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周*及原审被告人孙*、王**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彭*、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周*撤回上诉。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刑初字第03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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