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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宿迁**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何某某、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38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张**、何某某、蔡某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收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刑初字第03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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