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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开始,被告人吴*在其经营的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电玩城”内,放置“奥运宝贝”赌博机八台、“东方公主”赌博机一台(自带八个独立操作单元)、“风火轮”赌博机一台(自带八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于2015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处查扣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及上述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黄*、王*、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赌博机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赌博机照片、营业执照、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扣的“奥运宝贝”赌博机八台、“东方公主”赌博机一台、“风火轮”赌博机一台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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